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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派遣中的特别规定
    作者:    发布于:2018/6/16    浏览次数:535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山东招聘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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