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某,男,51岁,于2017年4月10日入职公司司押员职位。入职几天后,因新车未到,窦某不想等待要离职,4月18日离开公司,未办理离职手续。5月初公司新车到位后,窦某又于5月13日返回了公司。在此过程中,公司未及时为其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6月13日,窦某在运输途中心脏病突发猝死。因公司未为其购买工伤保险,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基金理赔。最终,公司赔付了窦某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合计80万元。
【法律分析】
首先,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既是国家赋予公民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义务,不允许单方或双方协议放弃。即使用人单位和员工协商一致不缴纳社会保险,通常情况下,该协议也是无效的,不能得到法律保护。
其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窦某是在工作岗位上猝死,符合该条规定,视同工伤,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再次,《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同样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公司未为窦某缴纳工伤保险,公司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向窦某的近亲属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根据国家统计局2017年2月2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6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16元,仅工亡补助金这一项,公司就需支付67万余元。
用人单位需要注意了:
一、用人单位必须第一时间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及其他各项社会保险。
二、如员工不愿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则不应录用该员工;如果在录用后员工不愿缴纳且未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保的,则用人单位应依法强制代扣代缴社保。
三、招聘人员时,即应了解拟录用人员的社保缴纳情况,如因员工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保导致不能在本单位重复缴纳的,用人单位应慎重录用。确因工作需要而录用的,则必须考虑到不能在本单位缴纳社保的风险。从尽量降低风险角度出发,必须由该员工签署书面的承诺放弃对本单位主张补缴社保及损害赔偿的权利,且单位必须为该员工购买雇主责任险或其他商业保险以转嫁工伤赔付风险。此种方式必须慎之又慎,不宜轻易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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