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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期完成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
    作者:    发布于:2019/7/27    浏览次数:507

    在 1998 年 8 月 31 日以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以下简称行业统筹)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按照先移交后调整的原则,全部移交省、区、市管理。从 1998 年 9 月 1日起,由省、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发放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跨省、区、市的,按单位或其分支机构的注册登记地进行属地划分,其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分别移交所在省、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行业统筹在各省、区、市的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予保留,待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时再统筹研究。(五)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 1998 年内,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保持不变。从 1999 年起,调整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起步时不低于企业工资总额的 13 % ,以后逐步过渡到与地方企业相同的比例。根据行业的具体情况,煤炭、银行、民航企业的过渡期为 5 年,其他行业企业的过渡期原则上为 3 年。从 1999 年 1 月 1 日起,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按省、区、市确定的统一比例执行,一次到位。从 1998 年 1 月 1 日起,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 n %的数额调整或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移交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六)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原行业统筹企业已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原待遇原则上维持不变,其中经原劳动部、财政部批准的统筹项目内的部分由省级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列人统筹项目的部分由企业支付。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以后退休 · 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省、区、市的办法执行,对于按原行业统筹计发办法计算高于按地方计发办法计算的部分,可由各省、区、市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省级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补贴的标准逐年调整, 5 年后执行省、区、市的计发办法。(七)行业统筹积累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部移交给省、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其中存在省、区、市以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随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一并移交给地方;存在中央部门的,主要用于解决移交过程中的地区不平衡问题。具体移交办法由劳动保障部、财政部统一研究制定并尽快下发。行业统筹企业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要逐步加以规范,由劳动保障部审查同意的机构经办。补充养老保险积累的基金不移交地方。(八)加快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是实行省级统筹的重要保证。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的工作由劳动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组织实施。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调整和对退休人员的补贴办法等,各省、区、市要报劳动保障部,劳动保障部商财政部同意后,由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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