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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工伤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    发布于:2019/11/10    浏览次数:276

    社保代理讲述各省直各部门,各省属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中央驻鲁有关单位,各有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 《 工伤保险条例 》 (国务院令第 375 号)和原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鲁劳社( 2006 〕 80 号文件规定,现就省属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处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省属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除外,下同)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 《 工伤保险条例 》 的有关规定执行。 2006 年 12 月 31 日前已发生工伤的,其原享受的工伤待遇不变。二、省属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等工作,由所在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三、省属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需要进行鉴定的,由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实施。因病、非因工伤残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精神科疾病需系统治疗达五年以上)时仍不能工作的职工,由所在单位于每双月的最后一周向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鉴定材料。鉴定材料包括 《 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表 》 (贴 1 寸免冠照片)、个人申请、单位报告各 1 份;被鉴定人身份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书及近三年治疗伤病过程中形成的病历、各种检验报告单(片)等。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上述材料后,按照 《 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 规定程序组织鉴定。四、中央驻鲁事业单位参照本通知规定办理。附件: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表(略)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

    1 . 2010 丰号公布 2 .自 2011 12 月 31 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0 丰了月 1 日起施行第一条根据 《 工伤保险条例 》 第十条第三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部分行业企业是指建筑、服务、矿山等行业中难以直接按照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等。前款所称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的划分标准可以参照 《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 (国经贸中小企 〔 2003 〕 143 号)执行。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实行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四条商贸、餐饮、住宿、美容美发、洗浴以及文体娱乐等小型服务业企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营业面积的大小核定应参保人数,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和相应的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可以按照营业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五条小型矿山企业可以按照总产量、吨矿工资含量和相应的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六条本办法中所列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的具体计算办法,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第七条本办法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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