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新闻动态
新闻搜索
 
 
文章检索
    失业保险费征收
    作者:    发布于:2019/11/14    浏览次数:255

    社保代理讲述失业保险费征收包括缴费申报受理、缴费核定、费用征收与收缴欠费等。失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地区,经办机构应与税务机关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并将税务机关提供的缴费信息及时记录。第一节申报受理一、参保单位按规定定期办理缴费申报,经办机构予以受理。参保单位需填报 《 社会保险费申报表 》 (表 3 一 l ) ,并提供失业保险费代扣代缴明细表、劳动工资统计月(年)报表及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二、参保单位人员发生变化时,应按规定及时到经办机构进行人员变动缴费申报,填报 《 参保单位职工人数增减情况申报表 》 (表 3 一 2 ) ,并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办理缴费申报手续,经办机构予以受理。三、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的地区,应当建立各项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的联动机制。经办机构在受理参保单位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应当要求其必须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并为其办理失业保险费缴费申报手续。未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的地区,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统一征收,以提高工作效率,简化缴费申报手续,减少缴费申报环节。第二节缴费核定一、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 《 社会保险费申报表) } (表 3 一 l )及有关资料,确定单位缴费金额和个人缴费金额。在审核缴费基数时,可根据参保单位性质与其申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相对照。审核通过后,在 《 社会保险费申报表 》 相应栏目内盖章,并由经办机构留存。二、对未按规定申报的参保单位,经办机构暂按其上年(月)缴费数额的 lro %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年(月)缴费数额的,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参保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后,经办机构再按规定进行结算。三、办理参保人员增减变动缴费申报的,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申报参保人员变动情况,核定其当期缴费基数和应征数额,同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并为新增参保人员记录相关信息。四、经办机构根据缴费核定结果,形成 《 失业保险缴费核定汇总表) ) (表 3 一 3 ) ,并以此作为征收失业保险费的依据。五、由税务机关征收失业保险费的地区,经办机构应将参保单位申报缴费的审核结果制成 《 失业保险费核定征收计划表 》 (表 3 一 4 )提供给税务机关。第三节费用征收一、经办机构应以 《 失业保险缴费核定汇总表 》 作为征收失业保险费的依据。采取委托收款方式的,开具委托收款书,送“收人户存款”开户银行;采取其他方式征收的,以支票或其他方式实施收款。经办机构依据实际到账情况人账,开具基金专用收款凭证,并及时记录单位和个人缴费情况。二、对中断或终止缴费的人员,经办机构应记录中断或终止缴费的日期、原因等信息,并办理相关手续。三、由税务机关征收失业保险费的地区,经办机构要与税务机关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经办机构按月向税务机关提供核定的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的应缴费数额及其他相关情况,并根据税务机关提供失业保险费的到账信息,做入账处理。

当前位置
脚注栏目
脚注信息
版权所有 Copyright(C)2009-2024 青岛联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