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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的复函
    作者:    发布于:2019/11/20    浏览次数:213

    社保代理讲述经办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理顺管理职能,落实经费和人员,完善管理措施,加强基础建设,提高管理服务能力。要认真做好生育保险参保登记、保险费征缴和基金管理工作,加强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和生育保险津贴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简化经办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为参保职工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 《 关于生育保险覆盖范围问题的请示 》 (川劳社 〔 2006 〕 44 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目前,国家未出台有关生育保险的专项法律、法规,按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的规定,各地可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生育保险办法,扩大生育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保障妇女生育基本医疗需求,现就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开展门诊统筹的地区,可将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纳人基金支付范围。二、城镇居民生育医疗服务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要综合考虑城镇居民生育的基本医疗需求和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医疗服务范围和标准。要完善医疗费结算办法,探索适合生育保障特点的结算方式,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支出。三、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考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的衔接,积极探索保障城镇居民生育相关费用的具体措施,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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