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新闻动态
新闻搜索
 
 
文章检索
    社保代理讲述生育保险待遇
    作者:    发布于:2019/11/22    浏览次数:232

    社保代理讲述第+四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从业人员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一)符合国家和本省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二)用人单位为其从业人员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 12 个月以上,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正常缴费状态。从业人员未就业配偶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以上两款规定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从业人员未就业配偶不得重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第+五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一)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从业人员或从业人员未就业的配偶妊娠期、分娩期和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治疗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药费以及分娩并发症等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从业人员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等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从业人员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等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法定休假期间内,由领取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一)女性从业人员生育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的;(二)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生育津贴按月支付。生育津贴月标准为用人单位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当年成立的用人单位,其从业人员的生育津贴月标准为全省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女性从业人员享受生育津贴按下列规定计算:(一)妊娠 7 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妊娠不满 7 个月早产的,按 3 个月计算。难产的,增加半个月;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二)妊娠 3 个月以上、不满 7 个月终止妊娠的,按 1 个半月计算。(三)妊娠不满 3 个月终止妊娠的,按 1 个月计算。(四)女性从业人员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按 1 个月计算。男性从业人员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按半个月计算。第十八条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条例的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发放。从业人员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实际工资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实际工资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从业人员依照 《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规定享受增加的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护理假期间,本条例未规定给予生育津贴的,其工资由原发放单位发放。第+九条在本省退休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其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可以享受除生育津贴之外的生育保险待遇。第二十条从业人员和从业人员未就业的配偶异地生育,或者从业人员异地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其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一条下列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一)不符合国家和本省计划生育规定的;(二)不符合本省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三)在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四)因医疗事故发生的;(五)按照国家或本省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第二十二条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发改、财政、卫生等部门确定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或者参加后中断缴费且累计缴费不足12 个月的,其从业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当前位置
脚注栏目
脚注信息
版权所有 Copyright(C)2009-2024 青岛联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