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单位办理申报后未及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经办机构应向其发出 《 失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 》 ,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内补缴欠费。对拒不执行的,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参保单位限期改正;对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要求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收缴的滞纳金并人失业保险基金。二、对因筹资困难,无法一次足额缴清欠费的企业,经办机构与其签定补缴协议。如欠费企业发生被兼并、分立等情况时,按下列方法签订补缴协议:(一)欠费企业被兼并的,与兼并方签订补缴协议;(二)欠费企业分立的,与分立各方分别签订补缴协议;(三)欠费企业被拍卖、出售或实行租赁的,应在拍卖、出售、租赁协议或合同中明确补缴欠费的办法,并签订补缴协议。三、破产的企业,其欠费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人中予以清偿;无法完全清偿欠费的部分,经经办机构提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四、失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参保单位失业保险费欠费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其欠费数据信息。五、经办机构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补缴欠费到账信息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的核销处理信息,编制参保单位缴费台账,调整参保单位或个人欠费信息。第四章缴费记录缴费记录包括建立记录、转出记录、转人记录、停保和续保记录及缴费记录查询等。第一节建立记录一、经办机构负责建立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及缴费信息。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的地区,经办机构应对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根据规定的各险种费率按比例进行分账,并根据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进行详细、完整的记录。二、失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缴费信息为其建立缴费记录。经办机构应与税务机关建立定期对账制度。三、缴费记录的主要内容(一)参保单位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编码、单位类型、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性质、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主管部门、所属行业、所属地区、开户银行账号、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参保时间、缴费起始时间、缴费终止时间、单位应缴金额、个人应缴金额、单位实缴金额、个人实缴金额、单位欠费金额、单位欠费时间、个人欠费金额、个人欠费时间等。(二)个人缴费记录的基本内容包括:单位编码、单位类型、单位名称、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社会保障号码(或居民身份证号码)、民族、户口所在地、用工形式、参加失业保险时间、个人缴费起始时间、缴费终止时间、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累计缴费年限)、个人应缴金额、个人实缴金额、个人欠费金额、个人欠费时间等。第二节转出记录一、参保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职工个人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经办机构负责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手续。二、参保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向转人地经办机构出具 《 参保单位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 》 ,并提供转迁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的相关信息资料。三、参保职工个人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向转人地经办机构出具 《 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 》并提供转迁职工个人相关信息资料。第三节转入记录经办机构应及时为转人的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接续失业保险关系。一、转人地经办机构根据转人的参保单位的相关信息为该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建立缴费记录。二、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的,转人地经办机构根据转人单位提供的 《 参保单位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 》 、单位基本信息及缴费信息资料记录转人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的基本信息和缴费情况。三、参保职工个人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转人地经办机构根据转入职工个人提供的 《 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 》 、个人基本信息及缴费信息资料,记录转人职工个人的基本信息和缴费情况。四、职工由机关进人企业或事业单位工作的,从工资发放之月起,所在参保单位应为其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为职工个人核定视同缴费年限,建立缴费记录。第四节停保和续保记录一、参保人员因出国(境)定居、退休、死亡等原因中断或终止缴费,经办机构根据变动信息,及时确认个人缴费记录,并将个人缴费记录予以注销或封存。二、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后又续缴的,经办机构根据其所在单位提供的参保人员增加信息,并在确认以前其个人缴费记录信息后,继续进行个人缴费记录。第五节缴费记录查询一、经办机构通过设立服务窗口、咨询电话等方式负责向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提供缴费情况的查询服务。参保单位或职工个人对查询结果提出异议的,应根据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提供的有关资料予以复核,如需调整的,报经办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予以修改,并保留调整前的记录。同时,将复核结果通知查询单位或职工个人。二、经办机构应于缴费年度初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参保单位的缴费情况。经办机构应至少每年一次将个人缴费记录信息反馈给职工个人,以接受参保人员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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