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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保代理讲述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形式
    作者:    发布于:2020/7/8    浏览次数:422

    社保代理讲述第九条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由工会提名,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确认,也可以由工会组织职工推选,经公示后产生;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由职工或者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产生,并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企业一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企业方的协商代表;企业负责人、出资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职工方的协商代表。第+条每方协商代表一般由三至九人组成,双表。方代表人数对等,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女职工和少数民族职工较多的企业,职工协商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和少数民族职工的代表。双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第十一条职工一方首席代表一般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也可以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职工协商代表担任;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首席代表由职工协商代表推举产生;企业一方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也可以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担任。第十二条协商代表的任期自协商代表产生之日起至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履行期满之日止。第十三条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可以从熟悉劳动工资、经济、法律、财务等工作的人员中聘任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为企业方或者职工方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接受委托代表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参与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集体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四条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家、学者、律师、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等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受委托的协商代表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二分之一。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家、学者、律师、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产生。第+五条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取到甘贝:(一)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二)接受本方人员询问,及时向本方,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三)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资料;(四)代表本方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争议处理;(五)监督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六条协商代表应当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胁、欺骗等方式于扰工资集体协商。第+七条企业应当为职工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时间和条件。职工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占用劳动时间的,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福利等待遇不受影响。第十八条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或者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确因工作需要变更工作岗位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和上级工会的意见,并征得协商代表本人同意。职工协商代表在其履行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职责之日。第+九条协商代表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其所在方应当按照程序及时更换,并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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