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实施社会公开告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和《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
2、实施社会公开告示的目的是什么?
《关于对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实施社会公开告示的试行意见》实施后,本市建立了通过媒体渠道对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进行公开告示的途径,有助于努力营造社会共同关注、监督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参保义务的良好氛围,督促欠费单位及时还款,切实维护广大参保人的社会保险权益。
3、哪些情形的欠费单位可以实施社会公开告示?
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经依法征收后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一)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工商登记信息确立,企业生产、经营仍正常运行,且已进入征收执法程序并查明欠费事实的;
(二)累计欠缴月份在3个月及以上且欠费金额较大;
(三)经市社保中心依法履行征收职责,对欠缴单位采取查账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措施后目前仍有大额欠费的或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
4、社会公开告知可以采取哪些方式?
(一)社会新闻媒体公开告示。通过包括本市报纸、电视等在内的公众媒体,对欠缴单位进行公开告示;
(二)自办媒体公开告示。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以及社会保险信息发布平台、社保经办服务大厅的社保信息播放平台等自办媒体平台,对欠缴单位进行公开告示。
必要时可向相关管理机构、办事机构进行公开告示。
5、社会公开告示包含哪些内容?(一)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的全称;
(二)违法违规行为。
6、社会公开告示的组织实施工作由什么机构负责?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负责对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社会公开告示的组织实施工作,并以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名义发布。
7、市社保中心对实施社会公开告示包含哪些职责?
(一)对拟公开告示单位实施事先告知,并督促其及时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限期仍未缴纳欠费的,纳入实施公示范围;
(二)确定公开告示单位名单和告示材料,送达相关社会媒体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办媒体,实施告示;
(三)对实施公开告示的单位进行后续跟踪,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进一步加强后续强制征收工作;
(四)对实施公开告示单位的违法行为探索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8、《关于对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实施社会公开告示的试行意见》从何时开始实施?
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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