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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拟规定人才轮候公租房不受缴纳社保时间限制
    作者:    发布于:2016/8/22    浏览次数:796

    《青岛市保障性住房轮候与租售办法》12月30日起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记者从青岛市住建局获悉,租售办法是在原《青岛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及《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以下统称“原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制订的。值得关注的是,租售办法中,人才轮候公租房将不受缴纳社保时间的限制。

      轮候不受缴纳社保时间限制

      《青岛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及《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分别于2012年11月26日和2013年11月29日发布实施。“原暂行办法”是青岛率先全国建立并实施的保障性住房轮候制度。2014年11月底,青岛正式启动安居型商品房轮候库和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库“两库合一”,轮候申请、网上办理、材料提交等各方面将安居型商品房和公租房进行了统一,需要在制度建设上将《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青岛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予以合并。

      值得关注的是,新办法关于公租房、安居型商品房的轮候申请条件的规定,与原办法相比基本没有变化,仅对人才轮候保障性住房的条件进行了适当调整。原办法规定,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申请轮候公租房,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

      而租售办法坚持人才优选的原则,根据规定,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为人才的申请公租房,不受缴纳社会保险时间的限制。对于新引进人才,可以通过“先补、后租、再买”的方式,获得无缝衔接的住房保障。

      特殊群体轮候保障房有优先权

      青岛市住建局的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国家和省市出台了多个关于保障残疾人、抚恤优待、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特殊群体住房需求的政策文件,要求在住房保障工作中对上述特殊群体实施一定的优先优惠政策,特殊群体也曾经多次通过多种途径主张其优先获得住房保障的权利。为此,《租售办法》一方面适当放宽特殊群体轮候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另一方面规定租售单位可以在配租、配售时组织特殊群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房,需要安排优先选房的,租售单位应当在配租、配售通告中予以说明。

      同时,“原暂行办法”基于诚信申报的原则,规定在册轮候人应当及时办理信息变更,但未明确如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的后果。《租售办法》依据《青岛市保障性住房条例》,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信息变更的,其不利后果由在册轮候人承担,从而引导在册轮候人自觉履行诚信申报按时变更信息的义务。

      各区可制定轮候实施细则

      《租售办法》明确了区主管部门负有建立区保障性住房轮候册、解决本区户籍在册轮候人住房困难的职责,实现管理重心下移、职权下放和强化基层服务能力。市主管部门则侧重于监督指导、统筹协调房源安排和保障高端人才、重点企事业单位的住房需求。

      需要关注的是,《租售办法》规定,各区可以对本区户籍居民轮候保障性住房的条件制定实施细则,从而进一步给予区政府及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更多的自主权。

      家庭人口变化可申请调房

      承租家庭人口发生变化是否可以调房?承租公租房期间,承租家庭人口发生变化,导致其家庭人口数与所承租住房面积不对等,例如,家庭人口减少的,其对应的住房面积标准可能变小,家庭人口增加的,其对应的住房面积标准可能变大。遵循公共资源公平善用和防止过度保障的原则,《租售办法》对这种“小房调大房”和“大房调小房”的情况,设计了调换住房的途径和方式。

      租售办法全文已在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公布,向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将截至2016年1月15日。公众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向住建局官网提供的联系方式进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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