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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如何办理大病报销及待遇享受?
作者: 发布于:2016/10/16 浏览次数:801
摘要:
张先生如何办理大病报销及待遇享受?
【案例简介】
张先生参加了2016年度本市城乡居民医保,最近因患恶性肿瘤开刀出院后,经常需要门诊就医,他听说居保人员如果患大病的,除享受普通门诊医保待遇外还可以再报销一部分费用,询问具体能报销多少,该如何办理报销手续?
【案例简析】
根据本市医保政策规定,居保人员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自负部分,纳入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
张先生可在医疗费用收据开具之日起的6个月内到本人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申请报销大病医疗费用,并携带以下材料:1、本人身份证;2、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和与委托人的关系证明;3、社保卡或医保卡;4、符合本市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收据或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结算单;5、年度首次申请时需提供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社区家庭医生建立签约服务关系的协议书;6、门急诊病历、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等有关资料、7、参保居民本人银行卡;8、商业保险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另外,市医保中心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居民大病保险委托合同,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具体承办的商业保险公司有四家,具体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参保人员首次申请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时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作为当年本人办理居民大病保险医疗费用报销的定点经办机构,一旦选定,年度内原则上不得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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