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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2015调整社保工伤险缴费比例
    作者:    发布于:2017/1/30    浏览次数:559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6号)规定,2015年10月1日—12月31日,参保单位按现行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以下简称费率)的50%下调费率;2016年1月1日—6月30日,工伤保险一类、二类、三类行业参保单位的基准费率分别由0.4%、0.8%、1.2%调整至0.2%、0.4%、0.6%,再按规定确定各参保单位向上或向下的浮动费率。

    调整方式如下:

    (一)自2015年12月1日起,由市社保经办机构在社保信息系统下调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不需另行申请。

      (二)对于参保单位2015年10—11月已按原费率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照原缴费总额的50%进行退费,由市社保经办机构退还至其工伤保险缴费账户。

    根据12月社保局出具的台账显示,已实施调整方式中的(一)项,也即自2015年12月1日起,工伤费率下调50%;调整方式中的(二)项暂未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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