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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在青岛报销异地生育保险
    作者:    发布于:2017/2/10    浏览次数:630

    根据政策规定,参保人员生产前按规定不间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后(即在第13个月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婚姻法等有关规定(即持有生育指标),在社保定点医疗机构(或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应在生育之日起90日内,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带上相关资料至参保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报销时处于参保缴费状态)。

    所需资料:

    市本级参保人员报销生育保险需提供以下资料:填报《青岛市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审批表》一式两份(单位参保需加盖行政公章)、身份证(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以及参保人员身份证)、住院费用原始票据、出院证、生育指标、婴儿出生证或其它医学证明、婚姻证明、个人结算性存折(个体参保需提供)。

    异地生育还需提供《异地生育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表》并加盖医院公章(可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下载表格或到参保经办机构相应窗口领取),外地生育指标小孩要先上户,报销时出具小孩户口,如果指标上户被收,应在复印件上盖上户专用章。

    若在区县参保,请向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咨询是否还需补充其他资料,或直接拨打当地12333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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