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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社保具有强制性 商业险不能等同青岛社保
    作者:    发布于:2017/2/20    浏览次数:620

    员工入职时,企业与其约定,由单位购买商业保险替代社会保险,这样做是否合法?按照社保法规定,企业购买社保具有强制性,所有企业都应该参加社会保险,而欠费或不足额都将被追缴且要缴滞纳金。

    商业保险只是企业给员工的一种福利,不能等同社会保险。如果企业与员工约定购买商业保险而不买社保,则该员工离职后,如果状告企业,企业需要重新缴纳社保以及随之产生的滞纳金,还会被追究责任,此举企业将赔了夫人又折兵。

    社会保险是国家有关劳动立法中所规定的劳动者应享受尽到了为社会贡献劳动和交纳社会保险费这两项义务,就可以享受到相应的均等的或相对平均的保险待遇。也就是说,劳动者贡献的劳动量和所交保险费数额虽然困难有很大差异,但享受到的权利是相同的或相对平价的。而商业保险则主要依据的是《保险法》、《企业法》和《合同法》,贯彻的是合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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