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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社保局关于个人垫支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办理指南
    作者:    发布于:2017/3/24    浏览次数:610

    业务名称

    青岛社保局个人垫支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行政依据

    1、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0]184号)

    2、青岛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劳发[2000]203号)

    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的通知(成府发[2006]54号

    服务对象

    出院后需要报销住院费用的参保人员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应先填写《青岛市城镇职工特殊疾病医疗费统筹支付结算表》(点击下载)

    2、基本医疗处经办人员对申报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受理;

    3、审核处专人审核住院医疗费用;

    4、基本医疗处经办人员将审核结果录入计算机系统并打印拨付单据;

    5、申报人员对拨付单据银行帐号、拨付金额进行确认并签字;

    所需资料

    1、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住院收费专用票据

    2、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的费用清单、中药复式处方

    3、出院病情证明

    4、异地住院、外伤住院需提供住院期间的病历首页复印件(须含入院记录,市本级定点医院除外)

    5、异地住院须提供当地社保机构对医院的定点、等级证明

    6、病人身份证、社保卡以及其在青岛市工行、农行、或建行任一活期储蓄账号(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病人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异地安置人员在青岛地区住院需提供单位对本人回青岛住院的确认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备注

    1、报销时间:本市出院两个月内,市外三个月内,逾期不予办理;

    2、未按要求提供资料的,不予受理;

    3、外伤住院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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