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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统一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作者:    发布于:2017/4/8    浏览次数:620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统一我市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办发〔2011〕31号),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通知》实施后,青岛市失业保险将实现三统一,全市城乡劳动者将平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参保范围城乡统一。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青岛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的本市户籍劳动者及其用人单位,2011年4月1日以后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市户籍劳动者,2011年3月31日前已以农民合同制工人身份参加失业保险的本市户籍劳动者,均纳入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参保范围。

    ——缴费标准城乡统一。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青岛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的本市户籍劳动者,2011年4月1日以后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市户籍劳动者及其用人单位,2011年3月31日前已以农民合同制工人身份参加失业保险的本市户籍劳动者及用人单位,从2011年4月1日起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标准均统一为:职工个人为本人工资的1%,用人单位为该类职工工资总额的2%。

    ——待遇标准城乡统一。在用人单位就业并参加了失业保险的本市户籍劳动者失业后,按照《山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失业按月支付(领取)失业保险待遇。2011年3月31日前已以农民合同制工人身份参加失业保险的本市户籍劳动者,其参保年限与2011年4月1日以后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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