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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公布社保缴费新标
    作者:    发布于:2017/4/23    浏览次数:509
    8月起,青岛市2010年度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时,将使用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8563元)标准。昨日,青岛市劳动保障局发出公告说,使用新的省平工资后,青岛市个体参保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将略微提高,其中按60%档缴费的,每月多缴纳35.2元;按80%档缴费的,每月多缴46.80元;按100%档次缴费的,每月多缴纳58.6元。今年1-7月期间缴费工资或缴费基数差额,用人单位和个体参保人员应当如实补充申报并足额缴纳,缴费的差额应补缴。

    新标准缴费今年1-7月的缴费须补差

    用人单位申报职工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个体缴费人员缴费标准涉及的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从2010年8月起,统一调整为28563元。对于2010年1月至7月期间缴费工资或缴费基数差额,用人单位和个体缴费人员应如实补充申报并足额缴纳。青岛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说,因为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直到本月才公布,造成1-7月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时,是按照2008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费,2009年度省平工资公布后,养老保险缴费将按新的省平工资计算。

    养老保险各缴费档次的月缴费标准将略有提高,今年青岛市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的具体标准为:一档(60%),缴费基数为1428元,月缴费金额为285.60;二档(80%),缴费基数为1904元,月缴费金额为

    380.80元;三档(100%),缴费基数为2380元,月缴费金额为476.00元。而去年三个档次月缴费标准则为:250.40元、334.00元和417.40元。相比之下,今年各档次的缴费金额每月比去年分别多缴35.20元、46.80元和58.60元。

    新标准公布后,8月起将按照新缴费标准缴费,对于今年1-7月期间缴费工资或缴费基数差额,用人单位和个体参保人员应当如实补充申报并足额缴纳,缴费的差额应补缴。

    城乡居民养老险5档缴费最低301元/年

    新的省平工资公布后,2010年度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档次和金额,继续按《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2010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及缴费金额的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2010年度符合领取养老金的城乡居民,社保经办机构计发基本养老金涉及到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使用28563元。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今年五个缴费档次缴费金额分别为:301元/年、601元/年、902元/年、1202元/年和1503元/年。

    今年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新省平工资核发

    新的省平工资公布后,2010年度办理退休的企业职工及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个体缴费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基本养老金涉及到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使用28563元。

    对于2010年度办理退休的企业职工及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个体缴费人员,已按2008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预计发基本养老金的,青岛市社保局将统一计算补差金额,市和区(市)县经办机构将补差金额直接划入领取者养老金存折。

    2010年度死亡的企业退休人员和个体领取养老金人员,社保经办机构计算死亡待遇涉及到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使用28563元。已按2008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预计发死亡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重新计算补差。

    2010.07.29 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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