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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为何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作者:    发布于:2017/5/23    浏览次数:595

    基本案情

    2002年4月1日,谭文文入职青岛市联森混凝土有限公司(简称联森混凝土公司),联森混凝土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4月24日,谭文文向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联森混凝土公司支付其2002年4月至2012年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8224元。仲裁委驳回谭文文的仲裁请求。

    本案最终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关于联森混凝土公司是否应当向谭文文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问题。不定时工作制,是指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的特点在于,当一日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日时,超过部分不算加班加点,不发加班工资,而只是给予补假休息。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仍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故,联森混凝土公司需要支付谭文文节假日加班的工资。

    典型意义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在普通工作日或休息日加班是不需要支付加班费的,但法定节假日加班是否需要付加班费,在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规定。深圳、上海、天津均明确规定:即使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节假日加班的,仍需支付加班工资。但是北京市、广东省却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适用加班工资的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均没有明文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否需要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但从本生效判决来看,青岛中院在审判实践中支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仍需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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