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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用工管理员工是否有权拒绝加班?
    作者:    发布于:2017/5/25    浏览次数:503

    有不少公司在其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不得拒绝公司合理的加班安排,员工拒绝的,公司可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这样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裁判机关如何评判?员工是否有权拒绝加班?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公司安排加班是需要与劳动者协商的,劳动者如不同意加班,公司无权强行要求员工加班。

    有HR童鞋不禁要问,我们平时安排员工加班,从来就没有和员工协商,员工一样乖乖的加班了,那又怎么解释呢?

    其实,员工接受你的安排进行了加班,说明员工已实际行为与你协商一致了,很好理解啊。

    是不是任何加班行为都必须和员工协商一致?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71条规定,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和《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除外),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时,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后,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

    根据相关规定,无需与员工协商一致的延长工作时间情形是指: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得出结论,非特殊情况下公司安排加班,员工有权拒绝。

    公司以员工拒绝加班为由给予处分属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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