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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重劳动关系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要支付二倍工资?
    作者:    发布于:2017/7/20    浏览次数:411

    【案情分析】

    李某于2016年1月进入A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6月,李某在A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到B公司兼职,并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一年期限的全日制劳动合同,A公司得知情况后,要求李某改正,李某未予理睬。A公司遂于2016年9月通知李某解除劳动关系。李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焦点争议】

    1、现行的法律、法规是否认可存在双重劳动关系?

    2、双重劳动关系的情形下,未订立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资?

    【审理结果】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该条规定中可以明确看出,劳动者无论是与先用人单位之间,还是与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均是劳动关系。而非一个劳动关系,一个劳务关系。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同时建立双重甚至多重的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或者劳动者与一个单位建立了全日制劳动关系,与另一个单位建立了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因此,法律并未禁止双重劳动关系,而是有条件的允许双重劳动关系存在。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李某先与A公司建立了全日制用工关系,因此A公司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与李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A公司未与李某订立劳动合同,因此,A公司应依法支付李某双倍工资。

    【案件评析】

    现实中,存在多种形式的双重劳动关系且法律并未禁止,要区分劳动关系建立的先后顺序,双重劳动关系能否存在,基本取决于先用人单位的同意与否,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故双重劳动关系中,先用人单位具有明显优于后用人单位的权利,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先用人单位应比后用人单位承担更多的用工主体责任,如社会保险办理等,并且后劳动关系的存在与否取决于先用人单位同意与否,因此,后用人单位存在一定的不稳定性,后用人单位的权利行使也必将受到一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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