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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劳动关系认定问题
    作者:    发布于:2017/8/18    浏览次数:504

    湖南的王某为增加收入,2005年来到武汉一家A企业从事运输、搬运货物的工作。劳动报酬按搬运的货物数量以及搬运次数计算,有时按次结算费用,有时积累一段时间后统一结算。A企业没有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亦没有为王某购买社会保险。2011年12月,王某在一次卸货的过程中,脚下的扶梯突然断了,他一下子从3米高的地方摔到了地下。经检查发现,他右腿骨折。他住院几天后回家继续养伤。

    伤势好些后,王某到A企业索要医疗费用,A企业表示跟他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且认为他本人没有检查货梯导致自己摔倒而拒不承担医疗费。王某来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科,工作人员要求王某把《工伤认定申请表》拿给单位盖章。王某表示,A企业根本不承认跟他存在劳动关系,怎么会同意盖章呢?工作人员说:“既然你不能确认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因此,这边没办法儿帮你认定工伤。”

    王某遂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确认与A企业的劳动关系。

    本案中王某并不像一般的员工,朝九晚五的在企业上班,其劳动报酬也不是按其工作时间来结算,而是按搬运货物的数量以及搬运次数计算,那么王某与A企业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呢?

    根据劳动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显然A企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同时,王某的工作也是A企业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王某的情形与上述条款第一项及第三项的规定均符合。但是,双方在是否符合第二项的规定时产生争议。A企业认为,王某只是A公司的临时搬运工,A企业按件支付王某报酬,双方形成的应当是平等的民事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A公司并没有要求王某遵守公司的考勤,王某也无需到办公室报到上班,而只是在有业务需要时,电话通知王某工作,因此,A企业认为王某不受A企业的劳动管理,与A企业不属于劳动关系。而王某则提出,虽然其与A公司的一般文职人员的考勤不同,但是2005年至今一直为A企业提供劳动服务,同时报酬费用按照A企业的规定,形成了惯例,应当认为与A企业存在劳动关系。

    王某提交了几年积累下来的运货单据、费用计算单据、银行存折等作为证据;而A企业则提交了员工社保花名册、公司员工考勤等作为证据,这些证据名单上均没有王某的名字。劳动争议仲裁委认为,王某提交的存折上,有几笔记载的是“工资”,另外,其他几项证据相互映证,共同证明王某在A企业工作,受A企业管理。因此,认定王某与A企业存在劳动关系。

    在认定劳动关系的案件中,如未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后,沐林劳动关系顾问提醒, 务工人员在打工的过程,要注意保存和收集一些能够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例如:1、搜集原劳动合同、工资单、入职登记表、考勤卡、工作证、出入证、开会通知、报销单据等等。2、取得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续订劳动合同的证据,如录用通知单谈话记录、证人证言等。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接到用工通知、工资支付单据、谈话记录、证人证言、公司发文等等。这样,日后一旦劳资双方出现纠纷,才能有准备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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