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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临时性下调单位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
    作者:    发布于:2018/1/25    浏览次数:577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39号)精神,决定对我市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实行临时性下调:从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单位缴费费率由1.5%降为1%。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不变。

      各地要按省政府的有关部署抓好落实,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掌握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报告。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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