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1年3月,绿叶科技公司招聘了一位新员工小张,签订了劳动合同,月薪8000元。入职当月,人力资源部找到小张,称公司要给他上社保,要求他提供相应材料。小张当时在外地老家有社保,就不想在青岛上社保了,这样实际到手的工资还能多些。
公司看小张要求不上社保,觉得不上更好,每月还能省一笔钱,就没给小张上社保。2015年8月,公司突然收到小张的一纸通知,小张在通知上说,因为公司没给他上社保,所以要解除劳动合同。
当时人力资源经理还说,要离职就离职吧,谁也拦不住。但没想到,一个月后公司又收到了劳动仲裁委的通知,说小张把公司给告了,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6000元。
庭审中,公司辩解说,不是公司不给小张上社保,是小张自己要求不上的,但遗憾的是,公司没能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的说法。结果可想而知,公司输了官司,向小张支付了经济补偿金。
律师评析: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一项强制性义务。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绿叶公司因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是小张要求不上社保的而输了官司,但在另一个一模一样的案件中,红花公司在小李提出不上社保的要求时,就让小李提交了不上社保的书面申请,因此在仲裁时赢了官司。可见,用人单位给劳动者上社保是原则;而不上社保的,必须是在劳动者书面要求的情况下,否则用人单位将因过错而面临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后果。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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