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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作者:    发布于:2020/6/25    浏览次数:357

    社保代理讲述企业欠付或拒付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支付;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四条劳动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拘私舞弊,贪污、挪用生育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六条本办法自 1995 年 1 月 1 日起试行。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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