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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作者:    发布于:2020/6/25    浏览次数:311

    社保代理讲述企业欠付或拒付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支付;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四条劳动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拘私舞弊,贪污、挪用生育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六条本办法自 1995 年 1 月 1 日起试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劳动厅、人事局:国务院 《 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 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作出新的规定,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经商得人事部同意,现就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到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工资照发。二、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三、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四、本通知自一九/又/又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厅(局)、卫生厅(局) : 在推进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中,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现就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通知如下:一、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是指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二、已经建立地方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地区,参保单位职工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可列人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没有建立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地区,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可以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参保单位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纳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仍由原渠道解决。三、参保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经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计划生育服务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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