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新闻动态
新闻搜索
 
 
文章检索
    你委托人事代理帮你提取公积金了吗
    作者:    发布于:2016/5/17    浏览次数:1133

    住房公积金提取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专项公积金提取请联系:

    社保代理业务范围:

      1、个人补缴社保和公积金业务

      2、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托管

      3、企业集体户口及人事档案管理

      4、个人社会保险、公积金代缴

      5、个人社会保险补缴

      6、个人集体户挂靠及档案托管—市内迁移、夫妻投靠

当前位置
脚注栏目
脚注信息
版权所有 Copyright(C)2009-2024 青岛联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