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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受用人单位和个人劳务代理形式
    作者:    发布于:2016/5/18    浏览次数:1160

    劳务代理制度是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接受各类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人事管理和人事关系,提供人才人事社会化服务的一种新型管理制度。

    劳务代理的对象是哪些?

    凡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应实行全员劳务代理;国有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实行部分人员或全员劳务代理。其主要对象是:

    (一) 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合同制后的新进人员;

    (二) 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科技实体、私营企业及其人员;

    (三) 会计、审计、法律等各类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人员;

    (四) 机关企事业单位辞职、辞退以及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

    (五) 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

    (六) 自费出国留学、离岗求学深造的人员;

    (七) 国(境)外企业常驻代表 机构的中方雇员;

    (八) 应聘到外省市及进入我市的专业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

    (九) 自愿委托劳务代理的其他单位及人员。

    劳务代理采取什么样的管理形式?

    劳务代理实行契约化管理。双方以合同形式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承担的责任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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