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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加班时间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如何认定?
    作者:    发布于:2016/10/30    浏览次数:676

      【基本案情】

      许某于2010年8月2日起至青岛某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饰公司”)工作,担任司机,工作地点在服饰公司仓库。

      2010年8月12日,许某与服饰公司签订一份期限自2010年8月2日起至2016年11月1日止的劳动合同。该合同载明(1)“乙方(许某)执行的工时制度为:执行标准工时制的,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具体工作时间按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执行”;(2)“乙方应在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甲方(服饰公司)严格实行加班审批制度,具体操作详见《员工手册》,乙方自愿在工作时间外的劳动不视为加班”;(3)“甲方的《员工手册》、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本合同的补充协议、保密协议、专项培训服务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以及将来双方共同确认的其他约定等,均视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服饰公司每月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分别支付许某工资及报销费用。

      2012年9月12日,许某向服饰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内容载明“因工作太辛苦,体力不支,特此离职”。许某实际工作至2012年9月12日,服饰公司支付许某工资至该日,且为许某办理了退工手续。

      其后,许某对于自己在服饰公司工作期间的加班时间与加班费有争议,故于2012年9月26日许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期间其又鼓动多名离职员工提起劳动争议。在仲裁请求未得支持后,许某等人又先后进行了起诉上诉程序。

      服饰公司委托青岛海耀律师事务所 周若蒙律师维护其合法权益。

      【办案结果】

      周律师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员工手册》以及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等附属文件,积极取证、合理举证、灵活质证,在许某及其他数名员工的仲裁、一审以及二审中,均胜诉,维护了服饰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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