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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调动员工需双方协商
    作者:    发布于:2017/1/17    浏览次数:581

    在重庆已经工作4年了,小刘刚把工作和生活都理顺,公司却一纸调令要求小刘必须立刻回青岛工作。小刘提出异议,可公司并不答应,直接停发工资、停缴社保,并称小刘不服从公司安排算自动离职,不给补偿金。日前,高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认为:工作地点的变更属于变更劳动合同重大事项的行为,须双方协商解决,公司停发工资的行为违法,须支付小刘经济补偿金8000元。

    未经协商擅自调动

    员工不愿意

    小刘于2004年11月应聘到青岛某电子公司工作,并被派往该公司在重庆的办事处。在重庆工作的4年里,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这期间小刘工作很努力,已经做到了重庆办事处的经理职位。2008年7月,该公司却一纸调令通知小刘回青岛工作,已在重庆安家落户的小刘当即对工作地点的变动向公司提出异议。不过,该公司并未答应撤销调令,并于同月停止为小刘缴纳社保费用,在次月停发了工资。

    2008年9月,小刘专程来青岛与该公司负责人就工作地点一事进行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此后,小刘未按公司安排回青岛工作,该公司也未另外为小刘安排工作岗位。2008年10月,小刘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

    法院认定公司违法

    补偿员工8000元

    双方的争议经过劳动仲裁后,最终诉至高新法院。法庭上,该公司称曾多次通知小刘回青岛上班,但小刘拒不服从公司正常的工作调动,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2008年7月,小刘拒不到青岛上班的行为已构成自动离职,公司有权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且不需要向小刘支付经济补偿金。

    高新法院认为,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该公司于2008年7月通知小刘变更工作地点,由重庆调到青岛,此变更属劳动关系重大事项的变更,该公司应当与小刘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该公司应当采取正当程序解决。在双方劳动关系未解除前,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停发员工工资。为此,该电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法律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小刘在该公司工作了3年11个月零5天,该公司应该支付给小刘4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共计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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