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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鉴定
    作者:    发布于:2017/1/18    浏览次数:736

    (一)行政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2、《工伤认定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

    (二)办理条件:因患职业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先进行职业病诊断

    或职业病鉴定。

    (三)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窗口提交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后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补齐全部材料后受理。

    2、调查核实:对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后,进行调查核实。

    3、认定结论:在60日内,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作出认定结论,由窗口工作人员将认定结论送达申请人及有关单位。

    (四)所需资料:

    1、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应当自事故发生或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职工个人或亲属申请在一年)内,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点击下载)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2)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经济信息中心查询通知单。

    2、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五)承办单位:青岛市劳动保障局  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劳动保障局窗口

    (六)办理时限:60日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联系人:董文(首席代表)  联系电话(窗口电话):86924828、86924829 投诉电话:86924837、86921930

    (九)联系地址:青岛市草市街2号

    (十)备注:

    认定时限:提供的认定资料齐全,受理伤亡认定申请书后,60日内做出伤亡性质认定。

    (五)结果反馈

    (六)委托事项:

    可委托机构代理服务。评定、鉴定!

    青岛沐林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董先生

    联系电话:028-85550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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