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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是否可以统一安排带薪年休假?
    作者:    发布于:2017/7/24    浏览次数:462

    彭女士是一家外贸服装厂的行政人员,入职已经五年多。因该外贸服装厂老板和员工绝大多数都是外地户籍,故通知自2013年春节起,每年的春节前后都会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多放5天假,且放假期间工资照发。彭女士于2015年1月6日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该外贸服装厂向其支付2013年、2014年未安排休带薪年休假的工资。

    该外贸服装厂辩称,我厂生产的服装主要出口欧洲和北美,并以欧洲为重点,受近几年欧洲经济影响而衰退,我厂出口订单并不稳定。每年2、3月份,订单量更是大幅削减,基于统筹安排生产并节约成本的目的,并考虑到大部分员工非本地户籍、春节返家需要长途奔波等情况,我厂定于每年春节前后统一安排员工休带薪年假,并以通报形式通知全体员工包括彭女士在内;彭女士累计工作年限不足十年,其应享受每年5天带薪年休假。其2013年、2014年应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已于当年春节期间统一安排休息,并足额正常支付了工作。因此彭女士主张未休年假情况不属实。其要求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不应支持,请求驳回。

    仲裁委认为,该外贸服装厂根据自身生产需要及经营特点,并考虑大部分员工的实际情况,统一安排于春节期间休假,且休假期间正常支付了工资,符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的规定,结合彭女士自身工作年限,该厂所安排休假天数并不少于彭女士依据法律规定应享受的带薪年休假。故彭女士主张该外贸服装场未安排休2013年、2014年年假的主张,无事实依据,其要求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的仲裁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

    用人单位在统筹安排职工休年假时,应当在不影响单位正常运营的情况下尽量考虑职工本人的意愿,如职工在指定休假期间确有困难的,应在不影响工作情况下,尽量为其重新安排年休假,否则,不仅达不到使职工得到合理休息、维护职工健康、提高职工劳动积极性的目的,反而会带来新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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