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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厂休息室内待料期间死亡能否视同工亡
    作者:    发布于:2017/8/7    浏览次数:453

    张某系某材料厂的职工, 2012年11月16日上午,张某因 供应商送货不及时,导致工厂暂时停工。他与其他工友一起留在厂内更衣室内休息等待,不料在其休息期间突发疾病,于次日凌晨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家属和工厂就张某的死亡事都构成工伤,双方产生争议。

    法律分析:

    对于本案张某在厂内待料期间死亡能否视同工亡,一般会有2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在短暂休息期间应视为在工作岗位上,应当予以认定工亡。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虽然在工作时间内突发疾病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但突发事故时,其并不在工作岗位上,因自身疾病发生的死亡不属于视同工亡范畴。

    在此类案件中,首先要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本案中该问题没有争议。本案的焦点更多地集中于劳动者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应当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

    首先,关于工伤认定中的空间问题。“工作场所”一般是指职工从事职业劳动的实际区域,主要包括单位所在地、单位附属地以及户外经常性固定区域。根据以上理解,张某的工作场所不仅仅在工作车间的岗位上,还应包括车间自然延伸的休息室部分。张某在因非自身客观原因导致休息室休息只是中止了工作状态,待来料后仍然要继续工作。因此,其在休息室内待料期间应当认定在工作岗位上。

    其次,关于工伤认定中的时间问题。《工伤保险条例》已将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活动受到的事故伤害等情形纳入工伤认定的范围。在工厂停工期间,张某同其他工友一样在休息,等待工厂管理人员的复工通知。因此,张某在休息室内待料期间应当认定在工作时间内。

    综上所述,张某的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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