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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法人代表变更的法律效力
    作者:    发布于:2017/8/8    浏览次数:491

    小李在脱产学习期间与公司签订了五年劳动合同。因小李所学专业是人力资源管理,所以在合同中约定,公司在小李学习毕业后安排专业对口的工作。2010年小李从毕业后回到公司,此时由于公司更换了法人代表,将小李安排到公司下属一家企业当市场专员。小李要求公司按合同之前的约定安排工作,而公司以合同是前任领导签订的为由,不同意小李的要求,双方发生争议,小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履行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企业的法人代表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其在劳动关系中的职务行为属于企业行为,而非代表其个人。只要企业法人资格不变,法定代表人无论如何变动,都不应影响企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公司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由否定劳动合同效力的主张不成立,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具体在本案中分析,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前任领导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只是代表用人单位与小李订立劳动合同,真正的用人单位是该公司,而不是该公司前任领导,因此,只要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没有变化,该单位更换法定代表人不影响原法定代表人代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该合同仍然有效,该公司就应当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该公司认为与小李所签劳动合同是前任领导签字的,新任领导就可以不履行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履行即构成违约行为。正因为如此,劳动部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第九条明确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需因此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当然,企业法人代表发生改变后,新任法人代表作为企业经营负责人,可能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作重大调整,对人员使用作合理安排。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关于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如果双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企业因生产经营状况变化无法履行原合同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企业生产经营者未发生变化,企业则应当履行原劳动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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