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公司主要业务是为建筑工程提供电缆布线工程,受建筑施工季节性特点的影响,公司业务具有明显的淡旺季之分。随着天气转冷,公司进入了工程淡季,管理人员的工作量明显减少,正好是安排员工休年假的好机会。2008年11月份,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开始安排员工按照计划休当年的年假。小田是公司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负责监督和检查施工质量。快要轮到小田休假时,小田向人力资源部递交了将2008年未休的5天年假推迟到2009年5月休的书面申请。原来,小田打算2009年5月份结婚,婚假加五一假期,再加上2008年的5天年休假和2009年的5天假期,可以有1个月的时间供自己自由支配。但是这份申请却让人力资源部有点头疼,一方面,5月和6月份正是工程最多的时候,小田的工作受专业限制,不容易找人替班,这么长的假期让公司着实有些为难;另一方面,如果其他员工都效仿小田不按照年假计划休假,公司以后的管理会更加困难。 1、公司可以不批准小田跨年度休假的申请吗? 2、跨年度休假没获得批准,小田又错过了休假时间,公司需要向小田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吗? 自从国务院的年休假条例出台后,企业和员工关于年休假的纠纷逐渐增多。本案例就是一个典型问题。对于这个问题,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其实已经做出了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了,“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从上述两个条文,我们可以看出在安排员工休假的方面,企业享有很大的自由空间,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制定有效的规章制度来实现自己的管理资助权,既是没有制度一般也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自主处理。只有安排跨年休假和未休年假的问题上,企业没有自主权,必须安排休假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员工主动提出跨年度休假的问题,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既没有禁止这种情况,也没有规定企业不得拒绝。因此企业在这点是享有管理权利的。在本案例中,对于小田的跨年度休假申请要求,公司有权不批准此申请。何况,在实际情况中与企业生产经营冲突,企业做出不同意决定是由合理原因的。此外,未休年假系因为小田个人主动申请跨年度休假,因此公司只要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给小田计发工资,是不需要另外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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