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应聘到一家公司。进公司后,他得到了一纸聘期为两年的聘任书,聘任职务为销售部经理,在聘任书中公司还明确了小王的职责、待遇、工作期限等。半年后,公司更换了总经理,新任经理开始进行清理、整顿。新经理以聘任书不是劳动合同,公司与小王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跟小王解除劳动关系。
那么,聘任书能否算劳动合同?小王和单位是否属于事实劳动关系?经理有权跟他解除劳动合同吗?本期劳动关系下午茶,沐林劳动关系顾问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提醒企业的hr注意:在人力资源管理劳资关系中,公司应当清醒认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劳动合同的范畴是比较广泛的,能规范双方劳动关系的文件应该都是劳动合同,但是建议公司和员工还是尽量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
沐林劳动关系顾问认为,本案中小王跟公司之间虽然没有签订通常我们所称的劳动合同,但公司发给小王的那份聘任书可以视为劳动合同。小王和单位之间属于事实劳动关系,经理无权与小王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结合本案来看,公司与小王的聘任书中明确了小王的职责、待遇、工作期限等,该聘任书已基本具备了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且小王对聘任书中的内容没有任何异议,一直履行聘任书中约定的职责,领取了工资,享受了待遇。这说明双方当事人就聘任书中明确注明的聘用期限、工作内容、待遇等达成一致,并已实际履行。所以,该聘任书应视为劳动合同。
由前述分析,既然聘任书被视为劳动合同,公司新经理在聘任书中注明的聘用期限届满之前,随意解除小王的劳动关系就违反了《劳动法》,小王有权予以拒绝。
结合本案,沐林劳动关系顾问提醒企业的hr:在人力资源管理劳资关系中,公司应当清醒认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劳动合同的范畴是比较广泛的,能规范双方劳动关系的文件应该都是劳动合同,建议公司和员工还是尽量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上一篇: 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和违约金 | |
下一篇: 用人单位如何自我保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