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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责任
    作者:    发布于:2017/9/16    浏览次数:499

      案例:

      林先生在某私营公司已经工作六年多了,月工资为1500元。因为公司改变了经营范围,有几个岗位均不适合林先生工作,林先生在公司没有具体事情干,就打杂,哪里需要人手就去哪里帮忙。公司出钱对林先生进行业务培训,可是林先生仍然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公司经理找到林先生谈心。经过认真协商之后,要求与林先生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林先生认为公司的提议有道理,所以同意了公司的要求。公司经理认为林先生是个好人,对公司有过贡献,觉得解除劳动合同后有些过意不去,决定给林先生2000元作为慰问金,林先生表示感谢公司的厚爱,非常满意地离开了公司。后来,林先生听朋友说根据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得到公司补助n+1个月的补偿金,即:7+1=8个月的工资补偿金,总计: 12000元,林先生就去找经理协商。协商不成,便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了劳动仲裁委员会。

      那么,林先生的申请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呢?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还有义务支付补偿金吗?本期劳动关系下午茶,沐林劳动关系顾问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提醒企业hr:当用人单位先提出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

      沐林劳动关系顾问认为,林先生的请求是基本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的。原因如下: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该条立法来看,并未规定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应具备何种条件,只要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协议,便可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对该条法律,可能会有种误解: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是双方自愿的结果,是在平等的基础上用双方自愿的办法来解决劳动争议纠纷的友好途径。既然建立在双方完全自愿,又协商一致的基础之上,同时又是公平协议,那么,互相就无须谈及补偿问题,无论双方谁先提出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法律的立法精神向劳动者做了倾斜,对劳动者个人进行了有力的法律保护,即当用人单位先提出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就应当对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结合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来看,沐林劳动关系顾问认为,劳动合同法并未规定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应具备何种条件,只要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协议,便可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从实践来看,协议解除具有以下特点:

      (l)双方当事人具有平等的解除劳动合同请求权。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都可以主动向对方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请求。

      (2)必须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而达成协议,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强加自己的意志于对方当事人。

      (3)协议解除不受终止劳动合同条件的约束。

      (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不满半年,按照半个月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林先生在某私营公司已经工作六年多了,由于并未明确是超过六年六个月还是低于六年六个月,因此本案中,林先生可能得到7+1的补偿也可能得到6.5+1的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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